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7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现代重工(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疏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现代重工(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船舶和车辆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且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鄢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