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重工(中国)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现代重工(中国)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281号
原告:***,女,195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埔区。
原告:**中,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应毓刚,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松,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重工(中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申甲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周建中、应毓刚与被告现代重工(中国)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飞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周建中、应毓刚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中、应毓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中、应毓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8元,减半收取3204元,由原告***、***、周建中、应毓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缪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