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终3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石头城117号世纪大厦408室。
法定代表人:*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重工(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科技园现代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申甲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靖,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现代重工(中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华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