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奇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和食品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奇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83民初3483号
原告:***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虞昌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雨平,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奇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发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小兵,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奇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刘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