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奇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宜兴市奇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澄和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奇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澄和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4-02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民终字第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奇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发其,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二林,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嫒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澄和豆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昌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冬竹,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培明,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生。
上诉人江苏澄和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上诉人宜兴市奇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后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3)句后民初字第214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1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甦
审 判 员  李书文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旻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