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1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益都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香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亿***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花都大道208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南市英都镇龙江村过厝52号。
原审被告:***,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南市英都镇龙江村过厝52号。
原审被告:***,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南市英都镇龙江村过厝52号。
原审被告:***,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南市英都镇龙江村过厝52号。
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香山路618号。
上诉人山东益都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781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益都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益都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