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2号
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267159504H
法定代表人:石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益都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香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16935716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压阀门管件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阀门产业园1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77276896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益都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压阀门管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3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鲁0322财保297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益都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压阀门管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39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