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都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益都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21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益都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香山路7号(Z-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寿光市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益都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通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本院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1执2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