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志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志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沧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2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志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沧田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西安志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沧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0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8832.12元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23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无证券开户信息;3、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通过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了轮侯查封;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且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88832.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彭莉
书记员:*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