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志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药小静与被申请人西安志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药小静,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药惠乡药惠村药家组。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志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23号万景花园10514室。
法定代表人:宋键,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药小静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志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7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药小静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药小静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药小静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波
审判员***
审判员秦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