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8256号
原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康,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鑫轩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彤,执行董事兼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鑫轩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东方美居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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