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志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2101号之一
原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23号万景商务中心10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X23927343R。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兰,女,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晓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根据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20年9月9日依原告的保全申请作出(2020)粤0304民初52101号民事裁定,并已实施了保全措施。本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该案民事判决现已生效。被告李晓兰并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
经审查,本案继续保全已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晓兰名下价值251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俞婷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