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5158号
申请执行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峥民,男,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汉林益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泸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申请执行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汉林益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账户信息,但均无可供执行余额。4、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发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现被执行人泸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汉林益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冠南
审判员 王 洋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