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志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2101号
原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万景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X23927343R。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51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出具保函担保(以2510000元财产为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5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颂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俞婷婷(代)
茶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