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创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特29号
申请人:浙江创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苍南县。
申请人浙江创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劳人仲案字(2017)第4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经查,本院已告知浙江创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后的交费义务,但浙江创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浙江创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