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821民初1656号之一
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钟梅路。
诉讼代表人: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富源二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X24048690A。
法定代表人:*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被告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9日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9月15日,本院裁定驳回异议,被告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后,2017年11月20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2017年11月24日生效。2017年12月19日,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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