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607号
申请人: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力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力通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4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华力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1037080元财产。因该裁定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西安华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华力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1037080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华力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1037080元财产。
上述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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