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5597号
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5号万象汇A座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街办陕鼓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牛东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陕鼓汽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0元,减半后2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邹倩
打印:扈艳红校对:康黎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