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3941号
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5号万象汇A座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2号2幢1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3元,本院减半后由原告承担421.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