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与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4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2日出生,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5号万象汇A座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万讯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案款17855元及本案执行费168元交至本院,本院现已将上述案款17855元退还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459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