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104执3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泉舜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河南泉舜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04月09日来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土地等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具体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裴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