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1民终93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泉舜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喜县宝德阀门驱动厂。
投资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喜县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泉舜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闻喜县宝德阀门驱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2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河南泉舜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性支付给闻喜县宝德阀门驱动厂货款11万元整;如不能按期支付,闻喜县宝德阀门驱动厂可按一审法院判决书确定金额申请强制执行。
二、一审诉讼费用2877元由闻喜县宝德阀门驱动厂承担,二审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后即1438.5元由河南泉舜流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