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创电气有限公司

陕西科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创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2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科创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书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创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科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创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科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0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0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未民初字第04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姚金狮
审判员:*博
人民陪审员:常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吕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