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未民初字第01389号
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外青松公路3518号。注册号3102290013111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陕西科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三桥镇五一村双五路369号。注册号6100001003143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陕西科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470担元,退还原告47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