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创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科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9350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陕西科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潘书财,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科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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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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