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涞源首奥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执保37号
申请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涞源首奥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广平大街路西1-12号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涞源首奥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冀06民初7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涞源首奥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714565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据(2020)冀06民初75号民事裁定采取了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一、冻结被申请人涞源首奥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支行130xxxx-1账户内银行存款137714565.00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5416.92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涞源首奥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1xxxx56账户内银行存款137714565.00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金额5500.39元);
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2日。
三、冻结被申请人涞源首奥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享有的137703647.69元额度内的供电应收账款、国家补贴款等到期债权及预期债权,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
本案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现予以结案。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