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5044号
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 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