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5590号
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公路2498弄181号2幢316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数绿企业管理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公路2498弄181号2幢409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越,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平阳路124号睿鼎国际13层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右玉县天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右玉县白头里乡滴水沿村东。
法定代表人:郑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阳城县恒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数绿企业管理事务所、***、第三人***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右玉县天景新能源有限公司、阳城县恒瑞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1,783.63元,现退还原告61,758.63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车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