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5590号 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公路2498弄181号2幢316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数绿企业管理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公路2498弄181号2幢409室。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越,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平阳路124号睿鼎国际13层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右玉县天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右玉县白头里乡滴水沿村东。 法定代表人:郑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阳城县恒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数绿企业管理事务所、***、第三人***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右玉县天景新能源有限公司、阳城县恒瑞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1,783.63元,现退还原告61,758.63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车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