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与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初1924号 原告:***,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1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官滩镇***18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陶东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空港枢纽经济区飞天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仅保留对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撤回对其他当事人的起诉;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妍 审 判 员 甘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