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6执恢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某某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农。 担保人:甘肃某某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法定代表人:**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438432.1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甘肃某某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提供担保,若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担保人同意列为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担保人甘肃某某新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武威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42.3529%的股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股权予以评估、拍卖。该股权评估价12031018.89元,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委托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2023年6月19日北京某某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12031018.89元的最高价竞得,所得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某某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