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125民初1928号
原告:永州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4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系该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5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芮城县。系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永州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州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采取其他方式在诉讼外和解,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某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8元,减半收取7954元,由原告永州市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