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459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容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民初459号
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5825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张石路4号。
法定代表人:许锡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洁,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容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42836181E,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A区5号楼3单元4楼2号。
法定代表人:姚岁行。
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容公司)诉被告西安容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锡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容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容研公司支付价款36343.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34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事实和理由:自2004年起,锡容公司向容研公司出售电容器等标的物,容研公司尚欠款36343.5元。
被告容研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0月10日,容研公司与锡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容研公司向锡容公司购买并联电容器6台,价款合计15600元。2007年7月16日,容研公司与锡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容研公司向锡容公司购买电容器7台,价款合计9100元。此外,双方口头约定容研公司向锡容公司购买标的物。2004年6月29日至2007年8月19日,锡容公司向容研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3张,金额合计1112425元。2004年4月29日至2007年8月15日,容研公司共计付款1076081.5元,至今尚欠锡容公司价款36343.5元。
本院认为:锡容公司与容研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锡容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合同、发票、送货单、付款凭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支持。容研公司欠锡容公司价款36343.5元的事实清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西安容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价款36343.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634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西安容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公告费690元,由西安容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预交,西安容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薛 雨
人民陪审员  冯剑英
人民陪审员  冯建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