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06民初604号
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5825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张石路4号。
法定代表人:许锡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钱桦,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波宏电力滤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82668813A,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叶选茂。
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容公司)诉被告四川波宏电力滤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锡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波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锡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波宏公司支付价款62586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258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进行计算)。事实和理由:自2007年4月9日起,锡容公司向波宏公司出售电容支架、附件等标的物。上述价款合计2775816元,波宏公司仅支付2149952元,尚欠锡容公司价款625864元。
被告波宏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9日,波宏公司与锡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两份。双方约定:波宏公司向锡容公司购买电容支架、附件及铝排,价款合计1002448元。2007年6月28日,锡容公司向波宏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007年12月23日,波宏公司与锡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波宏公司向锡容公司购买支架绝缘支柱瓷瓶,价款合计952080元。2010年2月2日,锡容公司向波宏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008年10月29日,波宏公司与锡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波宏公司向锡容公司购买滤波电容器,价款合计56112元。之后,双方口头约定增加113216元的标的物。所以,2009年4月20日,锡容公司向波宏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69328元的增值税发票。
2009年12月29日,波宏公司与锡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波宏公司向锡容公司购买高压滤波电容器,价款合计46760元。2010年2月5日,锡容公司向波宏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010年2月5日,波宏公司与锡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波宏公司向锡容公司购买滤波电容器,价款合计601200元。2010年4月30日,波宏公司与锡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波宏公司向锡容公司购买支柱绝缘子,价款合计4000元。2010年5月5日,锡容公司向波宏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605200元的增值税发票。
锡容公司向波宏公司出售上述标的物的总价款为2775816元。
自2007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7日,波宏公司分别付款20万元、20万元、30万元、20万元、60万元、46760元、603192元,合计2149952元,至今尚欠锡容公司价款625864元。
本院认为:锡容公司与波宏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锡容公司提交的合同和发票金额一一对应,且时间间隔符合常理,所以锡容公司向波宏公司出售标的物总价款为2775816元。波宏公司仅支付2149952元,欠锡容公司价款62586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波宏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波宏电力滤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价款62586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258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8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13828元,由四川波宏电力滤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公告费690元,由四川波宏电力滤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预交,四川波宏电力滤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薛 雨
人民陪审员 冯剑英
人民陪审员 冯建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