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3522号
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5825M,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张石路4号。
法定代表人:许锡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晨,男。
被告: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169290456,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文。
被告:衡阳恒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691825967K,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陈祖寿。
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容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南方互感器有限公司、衡阳恒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锡容公司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景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腾
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