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6470号
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5825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张石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洁,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64812826P,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特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需搜集补充证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元,由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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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