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与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6民初6469号
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6805825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张石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洁,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479M,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廿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无锡市锡容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