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江阀门有限公司

慎江阀门有限公司、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535号
申请执行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旭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培进,系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JeromeChinlungChen(中文名:陈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与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15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0年9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登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理财产品、收益型保险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明确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自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彬
执行员 于 滨
执行员 宋炳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