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江阀门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慎江阀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4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
法定代表人胡德。
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浃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617388X。
法定代表人高文枢。
被执行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七里港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392196。
法定代表人叶旭强。
被执行人苏州罗格朗凤凰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堰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74653048。
法定代表人陈存义。
被执行人陈存妹,女,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高文枢,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高祥飞,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陈桂丽,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慎江阀门有限公司、苏州罗格朗凤凰金具有限公司、陈存妹、高文枢、高祥飞、陈桂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10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9306862.9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335.5元、执行费96706.8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慎江阀门有限公司、苏州罗格朗凤凰金具有限公司、陈存妹、高文枢、高祥飞、陈桂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慎江阀门有限公司、苏州罗格朗凤凰金具有限公司、陈存妹、高文枢、高祥飞、陈桂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慎江阀门有限公司、苏州罗格朗凤凰金具有限公司、陈存妹、高文枢、高祥飞、陈桂丽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乐清市××××镇大桥工业区的房产,拍卖成交款已依法分配给申请人;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慎江阀门有限公司、苏州罗格朗凤凰金具有限公司、陈存妹、高文枢、高祥飞、陈桂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慎江阀门有限公司、苏州罗格朗凤凰金具有限公司、陈存妹、高文枢、高祥飞、陈桂丽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慎江阀门有限公司、苏州罗格朗凤凰金具有限公司、陈存妹、高文枢、高祥飞、陈桂丽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慎江阀门有限公司、苏州罗格朗凤凰金具有限公司、陈存妹、高文枢、高祥飞、陈桂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47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