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扬执字第0122号
申请执行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工业区。
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23号。
申请执行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便于案件统一协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3)扬执字第0122号,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祥
审 判 员 方俊
代理审判员 韩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