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江阀门有限公司

青岛益丰锻压设备有限公司、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民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益丰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莱州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加栋,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叶旭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益丰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益丰锻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0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上诉人青岛益丰锻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鹏鸣
审 判 员 罗奇豪
审 判 员 苏子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朱双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