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七里港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9号。
法定代表人:JeromeChinlungChen(中文名:***)。
委托代理人:***,系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之间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院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5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不履行,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破产,现处于破产清算过程,需要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2执9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