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扬开执字第00025-1号
申请执行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七里港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倪云达,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商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慎江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3)扬执字第0122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扬商破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商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