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447号
原告宝鸡市信诚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信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信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信诚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信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宝鸡市信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