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4民初824号
原告:***,女,1964年5月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
法定代表人:姜新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9元、保全费442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0224.5元,退回原告5804.5元。
审判员刘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