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4民初565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林,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普东社区车屯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09941。
法定代表人:姜新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古城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6925W。
法定代表人:乔贵远,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交通运输局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艺箫
书 记 员 郑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