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214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普兰店区丰荣街道西泡车屯457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于学思,男,195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学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普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学思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本次申请恢复执行金额为112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仅要求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的余额进行扣划。本院已于2021年1月18日将11200元执行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费223元。至此,申请人本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0)普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相应金额已全部执行,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