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4000号
原告:徐功森,男,194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舒,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普东社区车屯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09941。
法定代表人:姜新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女,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张屯社区星华路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20866。
负责人:王彦,系该街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日,系辽宁春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功森与被告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功森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功森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功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预交,按50元计收,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姜茂坤
人民陪审员 冯端阳
人民陪审员 王振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秀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