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鹏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14民初48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普东社区车屯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099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古城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692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与被告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交通运输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