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04财保19号
申请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5158981。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省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申请人:国奥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北方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申请人:北京**至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诚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建工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国***投资公司、国奥北方投资公司、**至诚投资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895,602.22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省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奥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至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895,602.2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峻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