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904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76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恋恋山城小区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七台河市源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源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0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