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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904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76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恋恋山城小区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七台河市源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七台河市源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0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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